什么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9-18 作者:普洱律师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也称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当事人在使用免责条款时,应注意该免责条款需要合理并且尽到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具体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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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的情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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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含以下几种:
1、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限制免责条款;
2、根据免责条款排除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排除合同责任的免责条款和排除侵犯责任的免责条款;
3、根据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可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相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有效的免责条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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