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后如何清算合伙企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18 作者:普洱律师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清算: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
3、登记债权;
4、支付清算费用、偿还债务;
5、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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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的的方式: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清算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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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清算: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
3、登记债权;
4、支付清算费用、偿还债务;
5、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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